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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永信化学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66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322民初1329号
案号
(2016)苏1322执65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海先锋化工(泰兴)有限公司、江苏永信化学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兆宇化工有限公司货款9884566.70元及利息500000元,共计10384566.70元。被告中海先锋化工(泰兴)有限公司、江苏永信化学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12日前给付原告3000000元,于2016年4月10日前给付原告500000元,于2016年5月10日前给付原告500000元,于2016年6月10日前给付原告500000元,于2016年7月10日前给付原告500000元,于2016年8月10日前给付原告1000000元,于2016年9月10日前给付原告1000000元,于2016年10月10日前给付原告1000000元,于2016年11月10日前给付原告1000000元,余款1384566.70元于2016年12月10日前付清;如被告中海先锋化工(泰兴)有限公司、江苏永信化学有限公司有任一期逾期给付,原告有权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中海先锋化工(泰兴)有限公司、江苏永信化学有限公司给付利息损失3500000元;如被告中海先锋化工(泰兴)有限公司、江苏永信化学有限公司有任一期逾期给付,原告有权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中海先锋化工(泰兴)有限公司、江苏永信化学有限公司给付利息损失3500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58921元。 二、被告江苏永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江苏兆宇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双方其他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107842元、减半收取539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921元,由原告江苏兆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10-24
发布时间
2017-08-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文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3666819346Q
登记机关
泰兴市行政审批局
注册地址
泰兴市黄桥镇城黄西路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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