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499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宁商初字第00271号 |
案号 |
(2016)苏01执1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闽光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本金16423619.44元及利息125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罚息(以16423619.44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江苏盛源船务有限公司、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南京恒瑞海运有限公司、高升、高丽英、林长生、余琪、高守平、高小美、高秀英、高存浩、杨华云对被告南京闽光船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南京闽光船务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3363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8933元,由被告闽光公司、华海公司、恒顺达公司、恒瑞公司、盛源公司、高升、高丽英、林长生、余琪、高守平、高小美、高秀英、高存浩、杨华云负担13.8万元(此款已由交通银行预交,被告闽光公司、华海公司、恒顺达公司、恒瑞公司、盛源公司、高升、高丽英、林长生、余琪、高守平、高小美、高秀英、高存浩、杨华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交通银行),由交通银行交通银行负担9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账号:0332911330104000247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4-22 |
发布时间 |
2016-05-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仕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6249901226G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顺园区116幢一单元3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