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淳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99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惠阳民初字第00531号 |
案号 |
(2016)苏0206执8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淳泰公司、吴波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归还许伟健借款280万元并偿付利息(以8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江苏淳泰公司、安徽淳泰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2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已由许伟健预交,四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给许伟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4-12 |
发布时间 |
2017-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哓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钱桥镇钱桥大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