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恒源电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50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宜商初字第0875号 |
案号 |
(2016)苏0282执恢2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恒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红旗公司 2503667.22元,同时承担违约金30万元、律师费29800元、诉讼费18400元。 案件受理费1480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恒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红旗公司垫付,恒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给红旗公司。 如果恒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2-22 |
发布时间 |
2016-0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友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兴市杨巷镇城典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