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9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泰海商初字第0209号 |
案号 |
(2015)泰海执字第000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泰州八方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970567元,利息15244.39元,罚息236.29元,同时给付原告为实现该项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350元;被告泰州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大权、缪良、汤绍东、詹蕊英、魏裕良、汤贵英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借款人泰州八方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3948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人民币15028元,由诸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1-04 |
发布时间 |
2015-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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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汤绍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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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