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建国燕建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601********1DX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05民初115号 |
案号 |
(2019)苏0205执29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中建国燕建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丁传甫34万元及违约金(以34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利率的2倍计算);如中建国燕建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800元,由中建国燕建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时间 |
2020-0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0205执2933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11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56916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沈玉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100MA5T2G1DXH |
登记机关 |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海甸三东路中新商务大厦6层602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