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黑石煤炭储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0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南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南法执字第014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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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黑石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富锦市众鼎煤炭经销处货款240万元; 二、被告黑龙江黑石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富锦市众鼎煤炭经销处货款240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6月4日起至本院指定履行届满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7-17 |
发布时间 |
2016-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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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郝任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木兰县柳河镇柳河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