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献县小屯竹柳种植专业合作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54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9民初176号 |
案号 |
(2017)冀09执1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占梅与被告献县小屯竹柳种植专业合作社、被告张向党、被告刘万岭、被告张立臣、被告河北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二、被告献县小屯竹柳种植专业合作社、被告张向党、被告刘万岭、被告张立臣、被告河北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占梅借款本金21897086元(2680万元-4902914元)及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的利息482.4万元;并按《借款协议书》约定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后续利息;五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占梅对被告张义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9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献县小屯竹柳种植专业合作社、被告张向党、刘万岭、张立臣、被告河北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8-31 |
发布时间 |
2020-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7)冀09执176号 |
立案日期 |
2017-08-31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6926006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二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3130929585447640A |
登记机关 |
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献 县河街镇小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