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4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吉0202民初59号 |
案号 |
(2017)吉0202执恢4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吉林省龙兴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高亚芬、杨威货币补偿款510,000元,利息16,400元; 二、被告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高亚芬、杨威的违约金211,140元; 三、驳回原告高亚芬、杨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62元减半收取6031元,由原告高亚芬、杨威负担443元,由被告吉林省龙兴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58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7-03-08 |
发布时间 |
2017-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201550492636B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昌邑区四川街4555号伊利雅居园72号楼4号网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