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4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吉0202民初2025号 |
案号 |
(2017)吉0202执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关维英房屋拆迁补偿款550,000元; 二、被告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关维英550,000元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二进行计算; 三、被告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关维英自2013年11月12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31,77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6元,由被告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7-02-12 |
发布时间 |
2017-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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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201550492636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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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昌邑区四川街4555号伊利雅居园72号楼4号网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