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73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四民二初字第54号  | 
    
案号  | 
      (2015)四执字第000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平市中级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玉龙借款人民币79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6%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5月17日起给付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时止); 二、被告安彩云、赵延风对上款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玉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20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9820元,由被告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5-05-21  | 
    
发布时间  | 
      2016-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殿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721677308496W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郭尔罗斯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