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94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秦民初字第01907号 |
案号 |
(2016)苏0104执22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张占与被告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占购房款179804元及利息(自2010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被告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占契税款10194.2元及利息(自2010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四、被告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占购房款160000元并自2010年3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利息。五、被告广西百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上述应给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张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公共费600元,共计7450元,由被告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被告广西百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14 |
发布时间 |
2016-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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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惠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500619451438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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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北海市长青东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