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隆化县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0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825民初2580号 |
案号 |
(2017)冀0825执18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刚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隆化县鸿蚨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自2016年12月14日起按年息24%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郭立云、潘雪娇、李文国、隆化县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 094元,减半收取12 547元,保全费5 000元,由五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段云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明蕾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10-31 |
发布时间 |
2017-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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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文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25556066216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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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隆化县隆化镇西环城景泰世纪新城1期30号底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