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森源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27民初810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157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森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陈尚斌、龚开成、刘道春补偿款1 600 000元,并自2015年5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案执行完毕止。 二、驳回原告陈尚斌、龚开成、刘道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 200元,减半收取8600元,由被告河北森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8-15 |
发布时间 |
2019-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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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袁海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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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