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沧州沧亚塑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3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903民初639号 |
案号 |
(2016)冀0903执8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闫少飞、曾玉芳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截至2016年4月8日的本息共计4381448.46元及以后所生利息、罚息,但年罚息利率不超过24%。(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在被告闫少飞、曾玉芳抵押的评估价值6304000元的土地及房产(详见沧开发国用他项(2014)第040号及房他证沧市字第DY00020578号他项权证)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内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沧州沧亚塑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51元,由被告闫少飞、曾玉芳、沧州沧亚塑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08-26 |
发布时间 |
2016-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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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闫少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01553305226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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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