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思尔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1127民初1268号 |
案号 |
(2018)冀1127执恢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思尔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任石行、陈秀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付国华借款1000万元,利息39.75万元,并自2015年6月17日起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任海池在出资不实607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思尔可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付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615元,由被告河北思尔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任石行、陈秀荣、任海池负担93685元,原告付国华负担259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7-02 |
发布时间 |
2019-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任海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7757538216E |
登记机关 |
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景 县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