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耀胜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6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930民初377号 |
案号 |
(2016)冀0930执2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孟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云、董秀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94608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利息按照借款总额5946080元自2014年10月8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 二、被告河北耀华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河北耀胜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北耀华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河北耀胜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云、董秀云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53423元,减半收取2671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711.5元,由四被告张云、董秀云、河北耀华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河北耀胜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孟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05-25 |
发布时间 |
2016-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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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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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