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082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烈民二初字第00110号 | 
| 案号 | (2017)皖0604执833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蔡小方合同履约金10万元。 二、驳回原告蔡小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17-09-30 | 
| 发布时间 | 2017-11-05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李仕平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南路99号4-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