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九台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9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宁民二初字第01224号 |
案号 |
(2017)皖1881执16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九台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亳州亚夏汽车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50000元、垫付款99175.34元; 二、驳回原告亳州亚夏汽车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92元,由原告亳州亚夏汽车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92元,被告安徽九台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8-11 |
发布时间 |
2017-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670933416E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青年路198号太阳岛花园杜鹃苑6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