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9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604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皖0604执6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红梅、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周丽丽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90000元的利息起算时间为2014年11月17日、40000元的利息起算时间为2015年1月8日、30000元的利息起算时间为2015年4月22日、100000元的利息起算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利息均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5000元利息未予扣除)。 二、被告张安山对上述第一项中26万元借款本金向原告周丽丽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周丽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6元,由被告张红梅、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其中的4901元,由被告张安山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7-23 |
发布时间 |
2018-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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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红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600684999846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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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淮北市临涣矿工人村菜市场南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