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27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03民初3012号 |
案号 |
(2018)皖0103执10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俞凤娇欠款419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2832.06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3月26日,之后违约金以欠款本金419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 二、被告朱勇铨、黄华分别在9900万元、100万元未出资本息(利息按年利率6.525%计算,自2024年5月24日起计算至本案欠款还清时止)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2元、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592元,由被告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3-23 |
发布时间 |
2018-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勇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00762762896W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大通美食广场1号网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