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2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705民初616号 |
案号 |
(2016)皖0705执22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杰工程款590288.31元及利息(计算方式:1、以544823.92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以45464.39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8日起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铜陵市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39641.19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76元,减半收取5288元,由被告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市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8-31 |
发布时间 |
2016-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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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丁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00666208326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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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铜港路东侧(八一二队住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