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邦达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6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武商初字第01252号 |
案号 |
(2016)浙0723执15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武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钜立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137134.05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8月11日,之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卢鹏、金波、浙江宽一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邦达工贸有限公司、楼新德、胡建芳、浙江邦达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浙江钜立金属有限公司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60元,减半收取238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80元,由被告浙江钜立金属有限公司、卢鹏、金波、浙江宽一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邦达工贸有限公司、楼新德、胡建芳、浙江邦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义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6-07 |
发布时间 |
2016-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楼新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4746328256Y |
登记机关 |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18号第1幢第一层东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