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平市金丰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68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81民初5337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7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赔偿原告刘继环、甄艳花、刘子璇损失244298.6元(交强险医疗费项下909.6元、死亡伤残项下1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项下533556元的25%即133389元);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刘继环、甄艳花、刘子璇损失110909.6元(交强险医疗费项下909.6元、死亡伤残项下11万元);三、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继环、甄艳花、刘子璇损失50000元;四、由被告刘帅、沈阳吉利瀛运输有限公司、四平市金丰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刘继环、甄艳花、刘子璇损失83389元;上述一、二、三、四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五、驳回原告刘继环、甄艳花、刘子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66元,减半收取4333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853元,由原告刘继环、甄艳花、刘子璇负担2017元,被告杨金生负担97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担1177元,被告刘帅负担223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担44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3-26 |
发布时间 |
2018-05-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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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金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00786808182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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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四平市铁东区南四纬兴红家园10号楼1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