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罗县国宾煤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石大民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宁0202执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平罗县国清炭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445204.56元,合计3445204.56元 被告被告平罗县国宾煤业有限公司、杨国清、杨国兵、杨国安对被告平罗县国清炭素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34362元,减半收取17181元,由被告平罗县国清炭素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6-01-21 |
发布时间 |
2016-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国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217508260552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崇岗镇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