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东方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1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银民初字第27号 |
案号 |
(2016)宁01执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郭东利、慕永祥与被告宁夏东方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宁夏东方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郭东利、慕永祥定金110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8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98800元,由被告宁夏东方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8800元,由原告郭东利、慕永祥自行负担1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6-03-02 |
发布时间 |
2016-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晓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0005541586350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65号八层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