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托民初字第1875号 |
案号 |
(2016)内0624执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本案三份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4306804.26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1300万、《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项下4155680.97元、《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项下4151123.29元)及截至判决给付之日的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核减截至2015年7月30日已还利息及复利551340.4元;《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项下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合同》项下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核减截至2015年1月16日已还利息及罚息181808.22元。 二、被告赵怀义、赵鹏共同在最高额9000万元保证范围内对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公司在最高额3000万元保证范围内对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赵怀义、赵鹏、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公司在第一判项债务范围内互负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47元,由被告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赵怀义、赵鹏、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6-02-14 |
发布时间 |
2016-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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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安占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693793637385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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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工业园区迎宾路天誉天城小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