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3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东法民初字第2293号 |
案号 |
(2016)内0602执恢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二被告王世清、苏芳给付原告李艳国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月息按1.2%计算,时间从2011年09月10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 二、给付时间及方式:二被告王世清、苏芳于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艳国150万元,二被告王世清、苏芳于2014年06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艳国100万元,二被告王世清、苏芳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艳国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二被告王世清、苏芳于2014年12月31日前未给付原告李艳国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月息按1.2%计算,时间从2011年09月10日至2014年12月30日为止),则二被告苏芳、王世清承担未给付部分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从2011年09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案件受理费26550元和保全费5000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6-11-03 |
发布时间 |
2017-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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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世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602783028455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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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东胜区林荫路1号综合楼21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