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6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民初字第174号 |
案号 |
(2016)内06执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988万元和利息、罚息、复利40286810.65元,及从2015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2.被执行人石和平、高海、常文武、单军、杜霖、魏巍、王俊峰、奥彦良、郭治飞、孟军、郭建华、何刚荣、李继伟、苏利军、姬建强、姬建国、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大商贸有限公司、石和平、高海、常文武、单军、杜霖、魏巍、王俊峰、奥彦良、郭治飞、孟军、郭建华、何刚荣、李继伟、苏利军、姬建强、姬建国、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大商贸有限公司、石和平、高海、常文武、单军、杜霖、魏巍、王俊峰、奥彦良、郭治飞、孟军、郭建华、何刚荣、李继伟、苏利军、姬建强、姬建国、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92634.05元、公告费3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01077.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6-12-13 |
发布时间 |
2017-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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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姬建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900670664455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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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乌兰察布西街3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