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森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5KD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602民初1253号 |
案号 |
(2019)桂0602执6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孙中兰与被告广西森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防城港市森象公寓项目定向合作开发合同书(公寓)》无效; 二、确认原告孙中兰与被告广西森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返租合同》无效; 三、被告广西森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孙中兰房款1014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1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470.08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广西森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时间 |
2019-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子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600MA5KDE7E2B |
登记机关 |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防城港市港口区行政中心区万鹤路桂海塞纳庄园5号楼16层1607号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