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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秋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3********00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102民初3110号
案号
(2019)豫1102执1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漯河市锦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高秋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苗喜平借款5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共计12120元,由被告漯河市锦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高秋琴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1-28
发布时间
2019-07-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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