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秋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3********00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102民初3110号 |
案号 |
(2019)豫1102执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漯河市锦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高秋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苗喜平借款5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共计12120元,由被告漯河市锦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高秋琴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发布时间 |
2019-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