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滨海港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3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一中民二初字第0154号 |
案号 |
(2016)津01执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东方星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借款本金280000000元及判决所确认的利息; 二、天津东方星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八路151号的房地产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天津滨海港湾集团有限公司、王明忠、张丽欣对判决第三项确认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四、天津东方星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港湾集团有限公司、王明忠、张丽欣给付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案件受理费153045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535717元; 五、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6-10-18 |
发布时间 |
2016-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清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87736329154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118号2-34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