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南安市恒兴日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5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民初字第3376号 |
案号 |
(2018)闽0503执18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南安恒昌纸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复利)958131.08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 二、被告福建省南安恒昌纸品有限公司若未能按时清偿上述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被告福建南安市恒兴日化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址于南安市省新镇省东村的工业房地产(权证编号为南建房权证房管处字第01051213号、南国用(籍)第00070090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吉利塑胶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南安恒昌纸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保证债权本金最高额1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南安恒昌纸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吴荣华、郑丽珠、吴家灿、吴金保、福建省南安市吉利餐具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南安恒昌纸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南安恒昌纸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4-09 |
发布时间 |
2018-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家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3768558765M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安市省新镇省新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