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州随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52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502民初2315号 |
案号 |
(2019)浙0502执1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吴兴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州随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借款本金9890255.39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22日为3815314.93元,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被告湖州随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三、被告何雪峰、吴美华对被告湖州随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1385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湖州随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湖州随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1138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其余诉讼请求。若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172元,由被告湖州随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何雪峰、吴美华、湖州随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4-08 |
发布时间 |
2019-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雪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502765247099H |
登记机关 |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州新华路68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