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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厉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2********47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金婺商初字第02132号
案号
(2016)浙0702执14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乐家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元1200万元及利息158681.09元(利息已算至2014年7月29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浙江乐家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律师代理费3万元。三、被告浙江宇傲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恒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金华欧利美工贸有限公司、厉正、厉巧妮对被告浙江乐家厨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永康市合丰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乐家厨具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最高本金余额为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56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652元(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乐家厨具有限公司、浙江宇傲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恒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金华欧利美工贸有限公司、厉正、厉巧妮、永康市合丰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6-03-29
发布时间
2017-10-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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