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阳市平原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1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502民初3609号 |
案号 |
(2019)豫0502执9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安阳市恒通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7799996.82元及利息;原告有权以被告安阳市平原工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楚志强、张文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26 |
发布时间 |
2019-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楚志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226831943257 |
登记机关 |
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阳县永和乡安楚路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