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华铁铁路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8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民初1489号 |
案号 |
(2018)豫01执6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华铁铁路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革委担保代偿款5517.759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以5517.759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7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李艳花在抽逃出资1900万元、赵茂国在抽逃出资8100万元、华铁铁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抽逃出资51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革委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7688元,由被告华铁铁路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4-24 |
发布时间 |
2018-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茂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569822375Y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京水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