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华铁铁路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8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开民初字第08462号 |
案号 |
(2018)豫0108执18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茂国偿还原告盛锡宾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至2014年11月30日的利息541 333.3元,并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华铁铁路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王朝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盛锡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0240元,由原告盛锡宾负担440元,由被告华铁铁路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王朝辉共同负担9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0-24 |
发布时间 |
2018-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茂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569822375Y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京水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