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泰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6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城商初字第391号 |
案号 |
(2016)鲁0214执8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辉腾达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旭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人民币216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青岛十益德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泰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吕德旭、被告李文、被告徐瑞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 080元、保全费人民币5 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共计人民币29 680元,由六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4-01 |
发布时间 |
2016-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瑞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李沧区灵川路8号4号楼2单元102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