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4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巩民初字第5803号 |
案号 |
(2016)豫0181执12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利诺贸易有限公司欠款十五万八千七百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七十四元,减半收取一千七百三十七元,由被告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5-11 |
发布时间 |
2016-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平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15624873756 |
登记机关 |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巩义市回郭镇科技园区顺源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