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福润德塑料挤出技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商初字第80572号 |
案号 |
(2017)鲁0202执15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福润德塑料挤出技术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号为AA13120387CCX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青岛福润德塑料挤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前返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租赁物明细详见合同号为AA13120387CCX的《租赁合同》);鉴于被告青岛福润德塑料挤出技术有限公司无法返还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共八台,原告同意被告折价支付50 000元。支付后原告不再向被告要求返还上述八台起重机。 三、如被告青岛福润德塑料挤出技术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返还全部租赁标的物,被告青岛福润德塑料挤出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共计1 400 000元,且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债务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0 026元,减半收取10 013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6-01 |
发布时间 |
2017-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志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81790830745J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中云办事处亳州路南段路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