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潍坊佳华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7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02民初425号 |
案号 |
(2017)鲁0202执2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视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毕光明借款本金280 000元及借款利息(以280 000元为基础,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二、被告高守艳、被告潍坊佳华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 500元及保全费(诉前)2 020元,由三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2-04 |
发布时间 |
2017-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范视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02769736375M |
登记机关 |
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潍坊外商投资开发区工业一街西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