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泰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6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民终6889号 |
案号 |
(2017)鲁0202执4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泰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截至2015年1月20日的借款本金4 500 000元、利息(包括罚息)28 342.05元及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 二、原告就上述费用,对被告邱玉林设定抵押的青岛市市南区青铜峡路17号房屋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青岛泰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截至2015年1月20日的借款本金3 500 000元、利息(包括罚息)23 324.62元及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 四、原告就上述第三项债权,对被告邱玉林设定抵押的青岛市开发区北江支路36号3号1-2层房屋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吕德昇、被告徐瑞贞、被告吕德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 16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2-15 |
发布时间 |
2017-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瑞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李沧区灵川路8号4号楼2单元102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