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6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曲商初字第552号 |
案号 |
(2016)鲁0881执007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曲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敬正宏劳务保证金1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300元,由被告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曲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7-07 |
发布时间 |
2016-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光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00166538185B |
登记机关 |
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平办事处特大桥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