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葛市鸿舟车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9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民二初字第205号 |
案号 |
(2017)赣0123执4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晓伟、长葛市鸿舟车业有限公司、朱晓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强借款人民币486万元,并从2014年9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48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二、被告长葛市鸿舟车业有限公司、冯晓伟、王书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强借款人民币214.6575万元,并从2014年9月1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214.657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杨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冯晓伟、长葛市鸿舟车业有限公司、王书枝、朱晓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90元,共计81750元,由被告冯晓伟、长葛市鸿舟车业有限公司、王书枝、朱晓燕负担,于上述给付时间一并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6-19 |
发布时间 |
2017-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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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书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82777999175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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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长葛市区钟繇大道北段(科技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