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溪市康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3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贵民二初字第53号(2015)贵民二初字第53号  | 
    
案号  | 
      (2016)赣0681执2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贵溪市康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贵溪市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6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计算方法为:分别以2600000元、3000000元为基数从2007年5月14日、2008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算至2011年11月30日、2012年1月20日止;以后的利息分别以2600000元、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1日、2012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浮30%算至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5378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71元,由被告贵溪市康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4-06  | 
    
发布时间  | 
      2016-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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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681763355555U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贵溪市雄石镇南大街东2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