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760号 |
案号 |
(2017)赣0102执17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90344元; 二、被告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办法详见附表); 三、被告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购买设备价款10元。 四、被告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所花费的律师费8000元; 五、被告郑毅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预交的诉讼费573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郑毅承担,被告赣州广益建造有限公司、郑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8-07 |
发布时间 |
2017-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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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00693719535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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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63号创业家园6号楼一层非机动车库B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