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力源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1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06民初2328号 |
案号 |
(2019)苏0206执26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河南省力源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宏达起重电机有限公司支付货物价款323150元并承担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以年利率6%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48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108元,由河南省力源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时间 |
2020-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韩会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28757142844C |
登记机关 |
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长垣县魏庄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