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瓮安县华雄磷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7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2725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黔2725执7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瓮安县华雄磷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明军各项损失费用人民币一十六万二千一百七十六元六角; 二、驳回原告刘明军的其余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6-07-18 |
发布时间 |
2016-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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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韦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2725745701485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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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雍阳镇文峰南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