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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11********514W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4民初657号
案号
(2018)川0104执2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鸿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的物业服务费115856.82元,并支付违约金(截至2016年12月13日的违约金为13917.12元,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15856.8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 二、驳回原告成都鸿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6元、公告费300元及后续因送达裁判文书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01-11
发布时间
2018-05-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罗东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12725524514W
登记机关
乐山市五通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建设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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